光電小知識
再生能源包括哪些項目?
我國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」對『再生能源』的定義為太陽能、生質能、地熱能、海洋能、風力、非抽蓄式水力(如川流式或水庫式水力發電是利用夜間離峰電力抽水蓄存,白天尖峰時放水發電,故非屬自然永續利用的能源)、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(如垃圾焚化廠的汽電共生設備)所產生的能源,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(經濟部)認定可永續利用的能源。
我國目前以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為主要推動項目,獎勵對象也包括地熱能、海洋能、生質能、廢棄物、川流式水力等發電設備。另供車輛使用的生質汽油與柴油以及非發電用的太陽熱能,也屬政府獎勵項目。
再生能源有什麼特色?
再生能源式來自大自然的能源,例如太陽光、風、潮汐、地熱等,是可以永續利用的能源,再生能源可減低並可以替代高碳排放的化石能源,具備低碳的特性;然而現階段發展再生能源仍有其限制,如風力、太陽能屬間歇性能源,供應不穩定(風速未達2.5公尺/秒時,風力發電設備無法發電、夜間或太陽光太弱時太陽光電設備無法發電),易受天氣及季節的影響,造成供電不穩定,且在設置上需要較大的土地面積、設置成本較高,有待未來透過技術發展來克服。
考量再生能源具有減碳、降低對化石能源之依賴、增進能源自主化及能源多元化等多重效益,我國已針對各項再生能源積極研發、全力堆動,期使台灣朝兼顧能源、環境、經濟永續發展的方向邁進。
太陽光電設備是否會產生噪音與電磁波危害?
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在運轉發電時,因設備並無機械轉動,所以不會產生轉動噪音;其設備的主要電力元件為太陽光電模組與變流器,因模組的輸出為直流電,不會產生高頻輻射問題,變流器的功能為將直流電轉換成一般交流電源,且須符合國際電磁波干擾與相容規範方能上市,故使用上並無電磁波危害的疑慮。
再生能源電能躉購制度是什麼?
國際間發展再生能源的制度,主要可區分為價格管理制度與數量管理制度,「價格管理制度」是指依各類再生能源的成本(含設置成本及運轉維護成本)加計合理報酬率(如:5.25%),計算出各類再生能源的躉購費率,而電業(如:台電公司)以當時公告的躉購費率,與再生能源設置者簽訂一份長期(如:20年)合約,收購再生能源電能的制度,又稱為饋網電價制(Feed-in Tariff,FIT)。而 「數量管理制度」是指由政府透過立法方式,強制規範再生能源發電量佔總發電量一定比例,其價格取決於市場機制,又稱再生能源配比義務制(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,RPS)。
我國自98年7月施行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」後,即導入饋網電價制度,每年依該條例規定,公告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(如:102年第二期太陽光電躉購費率為每度5.62元~8.18元、大型風力發電為每度2.62元),透過此項制度,促使業者投入發展再生能源,共同打造綠能低碳環境。